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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泰美克2022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网上公示

服务项目单位

四川泰美克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中山路大众创业园10-1号楼一层

联系人

何总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项目负责人:于江君

参与人:黄晓静、李腾飞、谭周娅、于江君、李雪梅、于开秋等

现场调查时间

2022.12.10

现场调查人员

张远均

现场采样时间

2022.12.10

现场采样人员

李雪梅、于开秋

用人单位陪同人

何总

过程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检测方案、现场检测,实验室交接,实验室分析,数据计算过程;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内审,内审质控程序报告完成终稿。

结论与建议

结论:1、本次对四川泰美克科技有限公司作业场所的碳化硅粉尘、其他粉尘、硫酸、氨、氢氧化钠、氟及其化合物、噪声共7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其中碳化硅粉尘3个检测点、其他粉尘2个检测点、硫酸1个检测点、氨4个检测点、氢氧化钠1个检测点、氟及其化合物4个检测点,噪声检测26个岗位。

2、用人单位配砂工接触碳化硅粉尘的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其短时间接触浓度符合峰接触浓度要求。

3、用人单位黑化及粘坨工接触其他粉尘的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其短时间接触浓度符合峰接触浓度要求。

4、用人单位化胶工接触硫酸的短时间接触浓度和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

5、用人单位清洗工在一个工作日内在清洗位任何时间接触氢氧化钠均未超过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

6、用人单位腐蚀工在一个工作日内在清洗位任何时间接触氟化氢均未超过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

7、用人单位腐蚀工、清洗工接触氨的短时间接触浓度和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

8、根据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经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各岗位的8h等效A声级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建议:(1)防护设施方面:加强各环节防护设施的维护;

(2)个人防护方面:根据不同岗位需求为员工配备适用个人防护;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在进行作业过程中要注意个人防护,尤其是加强噪声作业岗位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力度。

(3)职业健康监护方面:建议用人单位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定期组织生产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4)职业卫生管理方面: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制度,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的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网址:https://www.zybwhsb.com/);

(5)做好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相关图像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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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818-2378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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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泰美克2022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网上公示

结论1本次对四川泰美克科技有限公司作业场所的碳化硅粉尘其他粉尘硫酸氨氢氧化钠氟及其化合物噪声共7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其中碳化硅粉尘3个检测点其他粉尘2个检测点硫酸1个检测点氨4个检测点氢氧化钠1个检测点氟及其化合物4个检测点,噪声检测26个岗位

服务项目单位

四川泰美克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中山路大众创业园10-1号楼一层

联系人

何总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项目负责人:于江君

参与人:黄晓静、李腾飞、谭周娅、于江君、李雪梅、于开秋等

现场调查时间

2022.12.10

现场调查人员

张远均

现场采样时间

2022.12.10

现场采样人员

李雪梅、于开秋

用人单位陪同人

何总

过程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检测方案、现场检测,实验室交接,实验室分析,数据计算过程;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内审,内审质控程序报告完成终稿。

结论与建议

结论:1、本次对四川泰美克科技有限公司作业场所的碳化硅粉尘、其他粉尘、硫酸、氨、氢氧化钠、氟及其化合物、噪声共7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其中碳化硅粉尘3个检测点、其他粉尘2个检测点、硫酸1个检测点、氨4个检测点、氢氧化钠1个检测点、氟及其化合物4个检测点,噪声检测26个岗位。

2、用人单位配砂工接触碳化硅粉尘的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其短时间接触浓度符合峰接触浓度要求。

3、用人单位黑化及粘坨工接触其他粉尘的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其短时间接触浓度符合峰接触浓度要求。

4、用人单位化胶工接触硫酸的短时间接触浓度和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

5、用人单位清洗工在一个工作日内在清洗位任何时间接触氢氧化钠均未超过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

6、用人单位腐蚀工在一个工作日内在清洗位任何时间接触氟化氢均未超过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

7、用人单位腐蚀工、清洗工接触氨的短时间接触浓度和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

8、根据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经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各岗位的8h等效A声级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建议:(1)防护设施方面:加强各环节防护设施的维护;

(2)个人防护方面:根据不同岗位需求为员工配备适用个人防护;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在进行作业过程中要注意个人防护,尤其是加强噪声作业岗位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力度。

(3)职业健康监护方面:建议用人单位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定期组织生产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4)职业卫生管理方面: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制度,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的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网址:https://www.zybwhsb.com/);

(5)做好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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