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服务项目
SERVICE ITEMS
当前位置:

7实达丰2023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检测网上公示

服务项目单位

达州市实达丰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

达州市达川区万家镇碗厂沟村二组

联系人

庞总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项目负责人:朱冯春

参与人:黄晓静、于江君、赵利燕、廖坚、李雪梅

现场调查时间

2023.3.8

现场调查人员

朱冯春

现场采样时间

2023.3.10-3.12

现场采样人员

朱冯春、赵利燕、廖坚

用人单位陪同人

庞总

过程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检测方案、现场检测,实验室交接,实验室分析,数据计算过程;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内审,内审质控程序报告完成终稿。

结论与建议

论:本次检测的项目有:矽尘、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噪声。

1、根据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经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所有岗位工种接触矽尘的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其短时间接触浓度也符合峰接触浓度要求机修工接触电焊烟尘及锰及其化合物的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其短时间接触浓度也符合峰接触浓度要求

2、根据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经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用人单位打眼放炮工、鄂破工、圆锥破工、冲击破工检测值大于85dB(A)为噪声作业岗位,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巡检工检测值大于80dB(A)为噪声作业岗位,其余工作岗位40h等效连续A声级计算值均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

建议:(1)有效利用现有防毒、防噪等设施,定期维护维修各种防护设施,确保防护设施正常运行,并做好维护维修记录。各防护设施必须先于该区域生产装置或生产活动启动,晚于生产装置或生产活动停运。对于使用时间较长、达不到防护要求的防护设施要及时更换。

2)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文件的要求,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根据此次检测结果,用人单位工人在进入工作场所时,可不用佩戴防耳塞

3)用人单位应根据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的要求,对佩戴情况进行监管,确保防护效果。

4)用人单位应进一步完善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使用、维护等管理制度。

 

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30528 

相关图像影像资料

0558

617 

 

  


 


联系达州恒福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
电 话:0818-2378903  
地址:达州市达川商贸物流园区杨柳路116号莱克汽车博览园配件城1号楼3楼1-24号

7实达丰2023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检测网上公示

1根据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经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所有岗位工种接触矽尘的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其短时间接触浓度也符合峰接触浓度要求

服务项目单位

达州市实达丰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

达州市达川区万家镇碗厂沟村二组

联系人

庞总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项目负责人:朱冯春

参与人:黄晓静、于江君、赵利燕、廖坚、李雪梅

现场调查时间

2023.3.8

现场调查人员

朱冯春

现场采样时间

2023.3.10-3.12

现场采样人员

朱冯春、赵利燕、廖坚

用人单位陪同人

庞总

过程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检测方案、现场检测,实验室交接,实验室分析,数据计算过程;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内审,内审质控程序报告完成终稿。

结论与建议

论:本次检测的项目有:矽尘、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噪声。

1、根据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经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所有岗位工种接触矽尘的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其短时间接触浓度也符合峰接触浓度要求机修工接触电焊烟尘及锰及其化合物的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其短时间接触浓度也符合峰接触浓度要求

2、根据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经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用人单位打眼放炮工、鄂破工、圆锥破工、冲击破工检测值大于85dB(A)为噪声作业岗位,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巡检工检测值大于80dB(A)为噪声作业岗位,其余工作岗位40h等效连续A声级计算值均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

建议:(1)有效利用现有防毒、防噪等设施,定期维护维修各种防护设施,确保防护设施正常运行,并做好维护维修记录。各防护设施必须先于该区域生产装置或生产活动启动,晚于生产装置或生产活动停运。对于使用时间较长、达不到防护要求的防护设施要及时更换。

2)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文件的要求,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根据此次检测结果,用人单位工人在进入工作场所时,可不用佩戴防耳塞

3)用人单位应根据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的要求,对佩戴情况进行监管,确保防护效果。

4)用人单位应进一步完善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使用、维护等管理制度。

 

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30528 

相关图像影像资料

0558

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