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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津安汽车2024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检测网上公示

服务项目单位

新津津安汽修厂

地址

成都市新津县五河路187

联系人

田总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项目负责人:朱冯春

参与人:黄晓静、于江君、赵利燕、廖坚、于开秋

现场调查时间

2024.5.13

现场调查人员

朱冯春、于开秋

现场采样时间

2024.5.13

现场采样人员

朱冯春、于开秋

用人单位陪同人

田总

过程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检测方案、现场检测,实验室交接,实验室分析,数据计算过程;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内审,内审质控程序,报告完成终稿。

结论与建议

结论:1、本次对各作业场所的电焊烟尘、滑石粉尘、苯乙烯、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噪声9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其中电焊烟尘1个检测点,滑石粉尘1个检测点,苯乙烯1个检测点、苯1个检测点、甲苯1个检测点、二甲苯1个检测点、乙酸乙酯1个检测点、乙酸丁酯1个检测点,噪声3个检测点

2、依据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经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该用人单位钣金工接触电焊烟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未超过该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短时间接触浓度也符合峰接触浓度要求。

3、依据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经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该用人单位漆工接触滑石粉尘(总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未超过该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短时间接触浓度也符合峰接触浓度要求。

4、依据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经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该用人单位漆工接触滑石粉尘(呼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未超过该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短时间接触浓度也符合峰接触浓度要求。

5、根据GBZ/T   300.68-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68 部分:苯乙烯、甲基苯乙烯 和二乙烯基苯》的规定,经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该用人单位漆工接触苯乙烯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未超过该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6、根据GBZ/T   300.6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66部分: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的规定,经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该用人单位漆工接触苯、甲苯、二甲苯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未超过该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7、根据GBZ/T160.63-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的规定,经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该用人单位漆工接触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未超过该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8、依据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经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所有岗位工种的8小时等效A声级均未超过该限值要求。

建议:根据本次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各方面调查的实际情况,主要提出以下建议供用人单位在日常监管中作为参考。

1)防护设施方面:加强喷漆房防毒设施的维护,保证喷漆作业期间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2)个人防护方面:根据不同岗位需求为员工配备适用的防尘口罩、防毒面罩等防护用具;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尤其是喷漆岗位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力度。

3)职业健康监护方面: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要求,定期组织生产人员按各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水平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4职业卫生管理方面: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制度,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的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网址:https://www.zybwhsb.com/);

5)做好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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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津安汽车2024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检测网上公示

结论1本次对各作业场所的电焊烟尘滑石粉尘苯乙烯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噪声9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其中电焊烟尘1个检测点,滑石粉尘1个检测点,苯乙烯1个检测点苯1个检测点甲苯1个检测点二甲苯1个检测点乙酸乙酯1个检测点乙酸丁酯1个检测点,噪声3个检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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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津安汽修厂

地址

成都市新津县五河路187

联系人

田总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项目负责人:朱冯春

参与人:黄晓静、于江君、赵利燕、廖坚、于开秋

现场调查时间

2024.5.13

现场调查人员

朱冯春、于开秋

现场采样时间

2024.5.13

现场采样人员

朱冯春、于开秋

用人单位陪同人

田总

过程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检测方案、现场检测,实验室交接,实验室分析,数据计算过程;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内审,内审质控程序,报告完成终稿。

结论与建议

结论:1、本次对各作业场所的电焊烟尘、滑石粉尘、苯乙烯、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噪声9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其中电焊烟尘1个检测点,滑石粉尘1个检测点,苯乙烯1个检测点、苯1个检测点、甲苯1个检测点、二甲苯1个检测点、乙酸乙酯1个检测点、乙酸丁酯1个检测点,噪声3个检测点

2、依据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经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该用人单位钣金工接触电焊烟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未超过该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短时间接触浓度也符合峰接触浓度要求。

3、依据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经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该用人单位漆工接触滑石粉尘(总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未超过该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短时间接触浓度也符合峰接触浓度要求。

4、依据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经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该用人单位漆工接触滑石粉尘(呼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未超过该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短时间接触浓度也符合峰接触浓度要求。

5、根据GBZ/T   300.68-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68 部分:苯乙烯、甲基苯乙烯 和二乙烯基苯》的规定,经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该用人单位漆工接触苯乙烯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未超过该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6、根据GBZ/T   300.6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66部分: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的规定,经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该用人单位漆工接触苯、甲苯、二甲苯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未超过该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7、根据GBZ/T160.63-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的规定,经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该用人单位漆工接触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未超过该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8、依据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经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所有岗位工种的8小时等效A声级均未超过该限值要求。

建议:根据本次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各方面调查的实际情况,主要提出以下建议供用人单位在日常监管中作为参考。

1)防护设施方面:加强喷漆房防毒设施的维护,保证喷漆作业期间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2)个人防护方面:根据不同岗位需求为员工配备适用的防尘口罩、防毒面罩等防护用具;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尤其是喷漆岗位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力度。

3)职业健康监护方面: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要求,定期组织生产人员按各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水平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4职业卫生管理方面: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制度,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的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网址:https://www.zybwhsb.com/);

5)做好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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