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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县天华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2022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检测网上公示

服务项目单位

达县天华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

地址

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亚云社区6小区

联系人

李恒州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项目负责人:曹旭

参与人:王世江、黄晓静、廖坚、赵利燕

现场调查时间

2021.1.10

现场调查人员

曹旭、王世江

现场采样时间

2022.1.13~1.15

现场采样人员

曹旭、王世江

用人单位陪同人

陈开罗

过程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评价检测方案、现场检测,实验室交接,实验室分析,数据计算过程;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内审,内审质控程序,提交专家外审,报告完成终稿。

结论与建议

结论:1、本次对达县天华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工业天华加气站迁建项目各作业场所的硫化氢、非甲烷总烃(以正己烷计)、噪声共3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其中硫化氢共检测4个检测点,非甲烷总烃共检测6个检测点,噪声共检测6个检测点。

  1. 用人单位加气工、中控工接触硫化氢浓度的MAC值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

  2. 用人单位加气工、中控工接触非甲烷总烃(以正己烷计)的短时间接触浓度和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

3用人单位检测结果显示其中控工检测值大于80dB(A)为噪声作业岗位,计算结果均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中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建议:1、有效利用现有防尘毒、防噪、防高温等设施,定期维护维修各种防护设施,确保防护设施正常运行,并做好维护维修记录。各防护设施必须先于该区域生产装置或生产活动启动,晚于生产装置或生产活动停运。对于使用时间较长、达不到防护要求的防护设施要及时更换。

  1. 用人单位应根据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的要求,对佩戴情况进行监管,确保防护效果。

3、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作业人员实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并结合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各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按照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文把职业卫生相关资料按“宣传教育档案”、“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健康监护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分类建档。

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1. 完善评价单元的划分;

  2. 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及检测结果的分析与评价。











相关图像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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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县天华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2022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检测网上公示

服务项目单位

达县天华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

地址

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亚云社区6小区

联系人

李恒州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项目负责人:曹旭

参与人:王世江、黄晓静、廖坚、赵利燕

现场调查时间

2021.1.10

现场调查人员

曹旭、王世江

现场采样时间

2022.1.13~1.15

现场采样人员

曹旭、王世江

用人单位陪同人

陈开罗

过程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评价检测方案、现场检测,实验室交接,实验室分析,数据计算过程;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内审,内审质控程序,提交专家外审,报告完成终稿。

结论与建议

结论:1、本次对达县天华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工业天华加气站迁建项目各作业场所的硫化氢、非甲烷总烃(以正己烷计)、噪声共3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其中硫化氢共检测4个检测点,非甲烷总烃共检测6个检测点,噪声共检测6个检测点。

  1. 用人单位加气工、中控工接触硫化氢浓度的MAC值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

  2. 用人单位加气工、中控工接触非甲烷总烃(以正己烷计)的短时间接触浓度和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

3用人单位检测结果显示其中控工检测值大于80dB(A)为噪声作业岗位,计算结果均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中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建议:1、有效利用现有防尘毒、防噪、防高温等设施,定期维护维修各种防护设施,确保防护设施正常运行,并做好维护维修记录。各防护设施必须先于该区域生产装置或生产活动启动,晚于生产装置或生产活动停运。对于使用时间较长、达不到防护要求的防护设施要及时更换。

  1. 用人单位应根据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的要求,对佩戴情况进行监管,确保防护效果。

3、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作业人员实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并结合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各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按照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文把职业卫生相关资料按“宣传教育档案”、“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健康监护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分类建档。

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1. 完善评价单元的划分;

  2. 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及检测结果的分析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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