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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亿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检测网上公示

服务项目单位

四川亿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达州市宣汉县中国(普光)微波纤新材料产业园

联系人

龚祥波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项目负责人:曹旭

参与人黄晓静、于江君、廖坚、赵利燕

现场调查时间

2021.12.23

现场调查人员

曹旭

现场采样时间

2021.12.29~12.31

现场采样人员

黄晓静、于江君

用人单位陪同人

龚祥波

过程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评价检测方案、现场检测,实验室交接,实验室分析,数据计算过程;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内审,内审质控程序,提交专家外审,报告完成终稿。

结论与建议

结论:1、本次对四川亿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各作业场所的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噪声、高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锰及其化合物8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其中粉尘7个检测点呼吸性粉尘7个检测点,噪声8个检测点,高温1个检测点,一氧化碳1个检测点,二氧化硫1个检测点、二氧化氮1个检测点、锰及其化合物1个检测点。

2、用人单位给料工接触总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超过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其余6个岗位符合要求。

3、用人单位各工种接触呼吸性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4、用人单位巡检工接触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

5、用人单位机修工接触锰及其化合物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

5、用人单位巡检工高温接触未超过WBGT限值,高温作业分级为Ⅰ级,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

6用人单位检测结果显示其磨煤工检测值大于80dB(A)为噪声作业岗位,计算结果均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中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建议:1、有效利用现有防尘毒、防噪、防高温等设施,定期维护维修各种防护设施,确保防护设施正常运行,并做好维护维修记录。各防护设施必须先于该区域生产装置或生产活动启动,晚于生产装置或生产活动停运。对于使用时间较长、达不到防护要求的防护设施要及时更换。

  1. 用人单位应根据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的要求,对佩戴情况进行监管,确保防护效果。

3、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作业人员实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并结合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各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按照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文把职业卫生相关资料按“宣传教育档案”、“三同时档案”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健康监护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分类建档。

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1. 修改、补充、更新评价依据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

  2. 细化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与分析。

3细化完善报告“建议部分”的相关内容

相关图像影像资料








联系达州恒福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
电 话:0818-2378903  
地址:达州市达川商贸物流园区杨柳路116号莱克汽车博览园配件城1号楼3楼1-24号

四川亿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检测网上公示

服务项目单位

四川亿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达州市宣汉县中国(普光)微波纤新材料产业园

联系人

龚祥波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项目负责人:曹旭

参与人黄晓静、于江君、廖坚、赵利燕

现场调查时间

2021.12.23

现场调查人员

曹旭

现场采样时间

2021.12.29~12.31

现场采样人员

黄晓静、于江君

用人单位陪同人

龚祥波

过程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评价检测方案、现场检测,实验室交接,实验室分析,数据计算过程;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内审,内审质控程序,提交专家外审,报告完成终稿。

结论与建议

结论:1、本次对四川亿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各作业场所的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噪声、高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锰及其化合物8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其中粉尘7个检测点呼吸性粉尘7个检测点,噪声8个检测点,高温1个检测点,一氧化碳1个检测点,二氧化硫1个检测点、二氧化氮1个检测点、锰及其化合物1个检测点。

2、用人单位给料工接触总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超过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其余6个岗位符合要求。

3、用人单位各工种接触呼吸性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4、用人单位巡检工接触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

5、用人单位机修工接触锰及其化合物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

5、用人单位巡检工高温接触未超过WBGT限值,高温作业分级为Ⅰ级,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

6用人单位检测结果显示其磨煤工检测值大于80dB(A)为噪声作业岗位,计算结果均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中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建议:1、有效利用现有防尘毒、防噪、防高温等设施,定期维护维修各种防护设施,确保防护设施正常运行,并做好维护维修记录。各防护设施必须先于该区域生产装置或生产活动启动,晚于生产装置或生产活动停运。对于使用时间较长、达不到防护要求的防护设施要及时更换。

  1. 用人单位应根据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的要求,对佩戴情况进行监管,确保防护效果。

3、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作业人员实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并结合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各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按照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文把职业卫生相关资料按“宣传教育档案”、“三同时档案”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健康监护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分类建档。

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1. 修改、补充、更新评价依据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

  2. 细化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与分析。

3细化完善报告“建议部分”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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