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单位 | 成都市瑞锦机械有限公司 | |||
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兴业大道59号 | |||
联系人 | 唐晓明 | |||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项目负责人:朱冯春 参与人:黄晓静、于江君、赵利燕、廖坚、李雪梅 |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3.10.25 | 现场调查人员 | 曹旭、廖坚 | |
现场采样时间 | 2023.10.25 | 现场采样人员 | 曹旭、廖坚 |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唐晓明 | |||
过程 |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方案、现场检测,实验室交接,实验室分析,数据计算过程;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内审,内审质控程序,报告完成终稿。 | |||
结论与建议 | 结论:1、本次对各作业场所的电焊烟尘、砂轮磨尘、苯、甲苯、二甲苯、锰及其化合物、乙酸乙酯、乙酸丁酯、噪声9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其中电焊烟尘1个检测点,砂轮磨尘1个检测点,苯1个检测点,甲苯1个检测点,二甲苯1个检测点,乙酸乙酯1个检测点,乙酸丁酯1个检测点,噪声15个检测点。 2、依据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经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该用人单位焊工接触电焊烟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均未超过该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短时间接触浓度也符合峰接触浓度要求。 3、依据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经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该用人单位杂工6接触砂轮磨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均未超过该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短时间接触浓度也符合峰接触浓度要求。 4、依据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经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该用人单位焊工接触锰及其化合物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均未超过该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短时间接触浓度也符合峰接触浓度要求。 5、依据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经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该用人单位杂工7接触苯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均未超过该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6、依据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经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该用人单位杂工7接触甲苯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均未超过该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7、依据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经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该用人单位杂工7接触二甲苯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均未超过该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8、依据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经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该用人单位杂工7接触乙酸乙酯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均未超过该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9、依据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经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该用人单位杂工7接触乙酸丁酯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均未超过该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10、依据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经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所有岗位的8小时等效A声级未超过该限值要求。其余岗位符合要求。 根据本次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各方面调查的实际情况,主要提出以下建议供用人单位在日常监管中作为参考。 (1)防护设施方面:加强各环节防尘、防毒设施的维护; (2)个人防护方面:根据不同岗位需求为员工配备适用的防尘口罩、防毒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具;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在进行作业过程中以及对各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清理过程中要注意个人防护,加强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力度。 (3)职业健康监护方面: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要求,定期组织生产人员按各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水平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4)职业卫生管理方面: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制度,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的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网址:https://www.zybwhsb.com/); (5)做好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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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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