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单位 | 新津县五津镇名顺汽车修理厂 | ||
地址 | 新津县五津镇平岗路61号 | ||
联系人 | 韩中荣 | ||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项目负责人:曹旭 参与人:曹旭、朱冯春、黄晓静、于成游 |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4.5.11 | 现场调查人员 | 曹旭、朱冯春 |
现场采样时间 | 2024.5.11 | 现场采样人员 | 曹旭、朱冯春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韩中荣 | ||
过程 |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方案、现场检测,实验室交接,实验室分析,数据计算过程;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内审,内审质控程序,报告完成终稿。 | ||
结论与建议 | 结论:1、本次对新津县五津镇名顺汽车修理厂各作业场所的滑石粉尘、电焊烟尘、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噪声9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其中滑石粉尘1个检测点,电焊烟尘1个检测点,苯1个检测点,甲苯1个检测点,二甲苯1个检测点,苯乙烯1个检测点,噪声4个检测点。 2、用人单位各岗位滑石粉尘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其短时间接触浓度符合峰接触浓度要求。 3、用人单位各岗位电焊烟尘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其短时间接触浓度符合峰接触浓度要求。 4、用人单位各岗位苯、甲苯、二甲苯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 5、用人单位各岗位苯乙烯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 6、用人单位各岗位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 7、用人单位检测结果显示各岗位噪声检测结果40h等效连续A声级计算值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 建议:(1)防护设施方面:加强喷漆房废气处理设施的维护,保证喷漆作业期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且在喷漆作业前先行启动废气处理设施,再进行喷漆作业。 (2)个人防护方面:根据不同岗位需求为作业人员配备适用的防尘口罩、防毒面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加强对漆工正确配戴个人防护用品的日常监督及职业健康教育力度,增强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意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3)职业健康监护方面: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要求,定期组织生产人员按各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水平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议各岗位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见报告。 (4)职业卫生管理方面: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制度,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的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网址:https://www.zybwhsb.com/); (5)做好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 ||
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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